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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从政新篇章 走好人生每一步

25强大的政党和政党体制更有利于塑造政府能力与民主的稳定性。

相比较而言,在欧洲很多国家,公民私人持枪现象十分罕见,政府对于枪支的管制也十分严格。[38]与英国在西印度群岛直接废奴、法国的殖民地海地黑奴革命建国相比,美国的奴隶制废除得很晚,并且动用了如此巨大之政治力量,牺牲了无量之生命,最终也只是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废除了奴隶制,却没有根本解决种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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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深入理解美国例外论的基本逻辑,进而理解美国宪法的特色,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美国宪法,乃至一般宪法的原理,更有利于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成功的缘由及其域外效仿的失败。二、司法审查、权利保护与宪法教义 公民权利的保护则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趋势。[49] 与美国不同,更多的国家采取了目的主义(Purposivism)的解释方法:解释宪法的时候,法官所应关注的是现在制定的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所设想的未来宪政秩序,而非制宪者过去的意思或者宪法文本原初的含义。比如,美国一直以来奉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美国从地理上隔离于旧欧洲;美国具有新教传统、个人主义、平民主义特征,等等。除了以上的实体权利以外,美国宪法的解释方法也具有极大的特点。

[23]但英国的言论自由,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个人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诽谤法的掣肘。根据《南非宪法》规定,南非宪法法院须在解释《南非宪法》的时候考虑国际法院的类似判决,并被允许参考外国法院的判例,南非宪法法院则非常全面地执行了这一规定;[61]英国《人权法案》(HumanRights Act,1998)要求不列颠地区的法院在解释和适用该法案的时候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6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同样要求下级法院在解释《德国基本法》的时候参考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应判决;[63]加拿大最高法院经常在宪法判决中参考外国法院的判例,尤其是经常长篇大论地讨论美国的相关法律;[64]印度最高法院也经常引用外国法。《穂积八束博士论文集》,见前注[47],八一九ページ。

在该书中,他进一步吸收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批判了亚洲传统的国家观,包括日本国学家的理论,进而主张国家君民成立之理在于求安宁幸福的人之天性,为此,所谓的国体也就分为合乎此理之国体以及背反天理、悖逆人性之国体。正因如此,穗积式国体概念的这个部分,与早斯加藤弘之的国体概念不同,并非一种实质分类,而与Staatsform的德语原意国家形态一样,也具有一种形式性,并从这种形式性中获得了普适性,可用于分析各国的国家体制。而当下日本宗教萎落,可以作为国家之机轴者,唯皇室而已,故此宪法草案亦必以君权为机轴。[25]长尾龙一,见前注[4],ニ四五ページ。

[54]美浓部达吉,见前注[51],二十三ページ。四正五官,国之体也一说,此或为中国古籍中最早有关国体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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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是之故,无论是穗积式的国体宪法学还是美浓部式的宪法解释学,最终均失去了宪法规范上的根基,成为学术史上的昔日黄花。详言之,按照穗积八束等人当时所确立的学说,国体首先指的是主权之所在,接着还指国家结合形态(如单一制或联邦制等)。作为亚洲的第一部宪法,《明治宪法》就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制定的。[29]丸山真男,见前注[2],二十八ページ以下。

高桥和之:西欧立宪主义はどう理解されたか——穂积八束の场合——,第四回アジアにおける西欧立宪主义の继受と変容研究会(2013年8月23日,中国延边大学法学院)上的发言稿。[53]川口晓弘:宪法学と国体论ー国体论者美浓部达吉一,《史学雑志》(东京大学史学会)第108编第7号(1999年)。但如所周知,国体、政体二元论至少作为一种国家形态的分析框架仍然在当今的中国得到了承续,甚至为正统理论所认可。[77]根据日本战前学者八条隆孟的研究,当时日本宪法学者一向将德国国法学中的Staatsform一语译为国体,而穗积八束则将其引入宪法学中。

政体 一、为何国体宪法学 如所周知,国体一语是我国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殊不知,从当今国际宪法学的情形来看,这几乎仅限于我国宪法学而已,其他国家的宪法学一般不采用类似的用语。应该指出的是,一般认为,在近代乃至现代的西方政法思想中,其实并无与国体和政体这两个概念完全相对应的概念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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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显然,会泽正志斋的这种论述,カ图完成一种意识形态的设计,而国家在精神层面上的那种主体性与一体性,正是他所阐明的国体学说的核心内涵。应该承认,与美浓部达吉以国家法人说为基础的国家法学理论不同,穗积八束的国体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锐利的,在当时东方特定文化语境下也是更为有力的。

[23]John S. Brownlee, Supra note 1. [24]关于岩仓具视以及伊藤博文等人的国体观及其彼此之间的微妙区別,以及他们对《明治宪法》的影响,可参见吉田善明:伝统的国家主义的宪法学の再生,载铃木安蔵編:《日本の宪法学》,评论社,昭和四十三年,一五一ページ以下。[63]有关穗积八束个人的晩景及当时其学说的际遇,可参见长尾龙一在《上杉慎吉传》中的国体争论部分,长尾龙一,见前注[34],五十四—五十九ページ。相反,刚回国的各种言行,便在那些对他的留学成果颇为期待的时人眼里,映现出了露骨迎合权力的印象,就连后来成为其忠实弟子的上杉慎吉,也曾在早期辱骂其为曲学阿世的御用学者。[35]同上注,三十八—四十六ページ。作为这种国体之精髄的君主制,[49]也不再是一般国家法学或国家类型学意义上的那种普通的君主制,而是一种被理解为根植于日本自身固有的伦理传统,并具有某种独特优越性的君主制。[33]拉班德的研究在国内迄今仍较鲜见,姑且可参见林来梵:法律实证主义方法的故事——以拉班德的国法学为焦点,《浙江学刊》2004年第2斯。

[17]1874年,加藤弘之专门出版《国体新论》一书。国体因主权之所在而异,政体由统治权行使之形式而分,二者有所不同,其关系可援用体与用的观念来加以理解。

[26]丸山真男,见前注[2],二十八ページ以下。权カ之分立者,即以权力制权カ也。

又如,虽然如下所述,穗积的学说具有极为保守的国家主义倾向,但已认识到立宪主义的精神,从而指出:夫立宪之大意,乃在权カ之分立与法治之主义。此书是在西方帝国列強最初到达东亚所产生的第一次民族危机之下问世。

[68]时至博丹(1530—1596年)在《国家论》中系统地确立了主权的概念之后,他即根据作为绝对且永久的国家权力的主权究竟归属于一人、人民的一部分还是全体人民或人民的大部分,而将国家区分为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类型,法文称为formes de la R6publique,可直译为国家形态。但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区分所谓的国体和政体,而是按照统治者的多寡这个标准,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这三种政体。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从亚里士多德式的政体论到马基雅维利和博丹的政体分类,再到德国近代国家法学中的Staatsform这个概念,西方的国家类型学实际上经历了不断从实质性概念到形式性概念的转化过程。加藤是当时日本为数极少的能够理解西方契约论国家观的启蒙学者之一。

在这场国体争论中,他本身就承认日本传统中存在一种独特的、历史文化意义上的国体,甚至认为日本古来的政体中,天皇常常透过大臣的辅弼而临政,此实为我国体之所存。然而,国体政体二元论这一学说,虽然对于今日的中国学者而言已颇为平易无奇,但在当年,无论是对于日本还是对于国际法政学界来说,则均是一个具有创新意义的学说。

如果说在方法论上,拉班德的非政治性本来就含有非政治性的政治性,那么穗积的非政治性更没有获得适当的法的形式性,其政治性更为露骨。[32] 穗积八束出身世家,也是日本同时代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的胞弟。

尤其是前者将主权理解为归属于具有拟制意义的人格地位的国家这种典型的法学学说,本来就是一般人所难理解的法学的独特构想,遑论它是在一个正处于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东方国家的文化语境下提出的。然而,由于国体、政体二元论在近代日本的出现,国家形态的分类标准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从而使西方的国家类型学向前迈了一步。

穗积并不区分主权与国权、统治权这几个概念,认为主权具有于其本质上乃唯一、最高、无限且独立的特性,[40]并及于国土与国民之上,[41]由此踏入了主权绝对主义的立场。有关移译的介绍资料可参见(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1800—1914: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页452以下。但美浓部学说的这种地位好景不长,穗积的国体宪法学也并没有就此成为绝响。而穗积则拒绝作出这样的解决,为此不免在实定法上陷入了矛盾。

[51] 美浓部达吉在这里所主张的,可谓是一种国体概念取消说。[54]显然,美浓部达吉的这种观点是从前述近代德国主流国家法学中吸收了耶利内克等人所主张的国家法人说而形成的,其实质是以国家法人主义的国家主权说对抗穗积所主张的带有神权主义倾向的天皇主权说。

[21]应该说,这是一种具有国家主义倾向的政治神学体系,主要包含三点内容:第一,天皇为天照大神的后裔,奉神敕统治日本,为此日本自古既无易姓革命,也无外族入主建国,皇统连绵不断,为万国无双。或者干脆持国家法人说的立场,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理解为国家作为法人格的理念上的统一性,从而化解了实定法秩序中的权力分立与主权单一性之间的矛盾。

而且,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国体与政体的二分法本身非穗积八束所首倡,然而从上面所引的资料中也可看出,穗积从宪法学的角度给二者分别赋予了清晰的定义,并通过建构一个具有复合结构的国体概念,从而完成了一种独具日本特色的法政学说,在这一点上,更有别于西方的法政学说,包括19世纪德国近代的国家法学。但由于已然受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洗礼,穗积国体学说便与先前其他人的国体学说之间径庭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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